2007年11月6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抓小偷致其溺水亡 被判间接故意杀人
李春慧 姚加黎

  昨日,备受关注的湖州市南浔区三人围追堵截偷车贼、致小偷跳河溺水身亡的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案终于尘埃落定。南浔区法院一审判决颜克于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;廖红军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;韩应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。

  案件回顾:
  5月25日中午,在南浔安达码头附近,年仅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而被失主颜克于等人抓获。为了给小偷一点苦头,颜克于、韩应龙等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。被打破头的周某为摆脱他们的围殴,逃上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。颜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围堵。周某看无处可逃,就跳入河中,并向河对岸游去,游到河中央的周某自觉体力不支,准备游回岸边,但刚回游了一二米便渐渐开始下沉,最终沉入河中。而韩应龙等人非但没有积极抢救,还直到确认周某已沉入河中,方欲离去。船民的及时阻止,使得三人被赶来的民警及时抓获。

  以案说法:
  通常情况下,一个人对人或事如果采取不作为的方式,也就是什么都不做,是“静态的”,对于那人或事来说是不会产生妨害或者造成损害的,所以也就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。但是有的情况下,如果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,而其没有作,就可能构成犯罪。这就是不作为犯罪。本案由于颜克于等三人的围攻致周某被迫跳入河中,使周某有溺水死亡的危险。为消除这种危险状态,颜等三人因先行行为而有防止周某溺水死亡的作为义务,应当要尽全力救援落水者周某。然而本案中的三被告人不予救助,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周某死亡的后果,应当以故意(间接故意)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 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,三人负有救助义务不作为而构成犯罪,属情节较轻,三人归案后又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,应酌情从轻处罚。而后韩应龙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.3万元,被害人家属以此为由向法院撤回起诉,并书面表示:鉴于韩应龙的积极赔偿态度和良好的悔罪表现,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,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,鉴于上述理由对其可适用缓刑。